杭州市人才分类认定申请指南 (2022版)
2022-06-01 来源:

    申请人应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人才分类认定条件的,通过所在用人单位申请分类认定。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目录认定、专才认定等提交申请。

一、目录认定

申请人可对照《杭州市人才分类认定目录》提交申请。

(一)申请流程

1.填写申请。申请人通过市人力社保局官网人才服务专窗或“杭州人才码”提交申请,在线打印《杭州市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所在单位对材料真实性核实后,在系统中上传报送。

2.受理核验。系统通过数据比对,核验信息和材料的有效性。能通过数据核验的,无需申请人提供原件核验;无法通过数据核验的,由申请人或委托人将原件送受理部门核验材料真实性。

3.公示联审。进行申报公示(公示期三天),同时开展部门联审核实申请人是否存在违法违纪失信行为。公示无异议且联审无问题的进入下一环节。申报公示有异议或联审存在问题的,由审核部门进行核实,不影响认定的,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4.审核资质。公示期间,审核部门通过数据比对、调查、查询等方式审核资质条件,同时判断申请人资质与从事行业、岗位是否存在明显不符情况。

5.批准认定。经批准后,申请人可通过系统或“杭州人才码”下载《杭州市人才分类认定证书》,同时向社会提供验证功能。受理、审核时如发现需补充完善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退回,申请人重新修改、补充材料后报送,申请流程重启,逐级报送。

(二)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中国国籍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国籍人员提供护照和外国人在华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在华工作证)。

2.工作证明。提供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在杭6个月及以上(最新参保状态,不含补缴)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如实详细的工作简历证明。申请单位和签订合同单位及参保单位原则上应该一致,在关联公司参保的应提供合理的情况说明。劳务派遣人员应由实际用工单位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单位劳务派遣协议和个人劳务派遣合同。创业人员(不含国有企事业单位)可提供有效期内的企业营业执照代替劳动合同;外国国籍人员可用所在单位6个月的工资薪金个税证明和单位说明代替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3.符合条件证明。对照《杭州市人才分类目录》,提供符合申请类别相应条件的佐证材料。在杭州市之外取得的有关证明材料需提供核验联系人,能通过数据共享获取或能通过公开查询渠道核实的,无需提供。政府职能部门保留后续进一步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资料及不实申报等违规追责的权利。

二、专才认定

    产业发展急需、社会贡献较大的人才,因未纳入现行《杭州市人才分类目录》,可申请专才认定。专才认定一般每年两次。

(一)申请流程

1.填写申请。提交专才认定申请,上传《杭州市人才分类认定专才认定申请表》,填写本人取得的主要成就成果和社会贡献。

2.受理联审。由受理部门核验信息和材料的有效性后,开展部门联审。

3.部门推荐。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推荐意见。

4.专家评议。市人力社保局组织专家对部门推荐人选进行评议。

5.联席会议审议。市人才分类认定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集体审议、投票表决。

(二)申请材料

身份证明和工作证明材料与目录认定要求一致。符合条件证明应提供申请人取得主要成就成果和社会贡献的佐证材料。

(三)审议要素

1.发展急需。申请人所从事工作应符合杭州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为发展急需的紧缺人才。

2.水平相当。申请人在专业技术(技能)领域水平应与申请认定的层次相当。

3.贡献较大。申请人在专业领域做出较大的贡献,具有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现行《杭州市人才分类目录》已明确,但因奖项等次、排名等原因未达到要求的,原则上审议时不予通过。对被否决的认定申请,在申请人未取得新的突破性贡献和业绩的情况下,一般不再受理。

三、备案登记

 建立人才分类认定备案登记机制,对已认定的人才实施全链条跟踪监管。

(一)年审登记

目录认定和专才认定通过的人才,认定结果满2年应进行年审登记,应在认定证书有效期满前的两个月内提出年审登记申请,未有效年审的,暂停享受政策。

1.通过目录认定的行业型条件、综合类条件或专才方式认定的,备案时不需要审核认定条件,由系统自动获取社保缴纳信息,数据无法共享的,应提交在杭工作证明材料。通过目录认定的市场化条件认定的,备案时由受理部门、审核部门重新审核认定条件。

2.工作单位未发生变化的,系统自动通过或审核后批准通过。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由受理部门审核申请人资质与变更的工作单位是否存在明显不符的情况后,批准通过。

(二)主动登记

人才在申请大额资金等配套政策时,政策规定需要人才进行备案登记的,人才可提出主动登记,按备案登记的原则进行审核。

四、其他

四、其他

1.人才所在用人单位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税务登记注册在杭州市,且依法在杭州缴纳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市本级所属或区县(市)所属事业单位;发证机关为市级或区县(市)级政府管理部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

2.人才所在单位为市属用人单位的,按注册地址由相应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受理。

3.人才分类认定常年开展,即时受理。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重新申请相应层次人才的认定。特殊情形如下:

(1)公务员及参公人员不参加分类认定,已认定的人才转为公务员及参公人员后,人才资格自动失效。

(2)退休人员(指办理过退休手续的人员,含退休返聘人员)原则上不进行人才分类认定和备案登记。特殊需要的退休人员和退休返聘人员可通过专才方式进行认定,申请时应提供6个月的在杭个税证明代替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认定资格或原认定结果在认定系统中予以注销:

(1)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2)受纪委监委审查,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3)被处以刑事处罚,在执行期间的。

(4)列入失信名单,信用未修复的。

(5)经核查,存在其他不适合认定情形的。

申请人、用人单位应坚持诚信、如实、负责的原则填写信息、提供材料,对于弄虚作假的,除取消认定证书、暂停单位认定申报、追回财政支持资金外,还将纳入诚信体系。

5.有效申请时间在2022年5月31日前的,按原办法执行。

五、联系方式

来源:小创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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