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通知 | 关于做好2023年度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10-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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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43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 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 2023年度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名单制定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享受对象及原则

(一)享受对象: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本通知所指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需同时符合工信厅财函〔2023〕267 号等文件规定的“(一)企业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填报的“所属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门类);(二)2023年1月1日至8月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等有关要求。

(二)享受原则: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相关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如企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 号)、《关 于 2023 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 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3〕22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 号)、《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45 号)等文件享受条件的,企业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企业申报材料

1.线上申报。相关企业自评符合享受条件,可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进行申报(企业申报简易操作流程见附件 1)。2023年10月、11月、12月当月的申报截至日期分别为10月12日、11月5日、12月5日2023 年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申请列入名单的申报截至日期为2024年3月31日。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并加盖企业公章,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有关规定处理。

2.企业报送材料。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申请后,生成纸质文件《2023年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及《承诺书》(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名),纸质版加盖企业公章+骑缝章,请在10月13日中午11点、11月6日、12月6日前纸质版一式一份区经科局产业培育中心河南埭路32号314室、316室。同时,将《2023年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及《承诺书》的电子版(所有申报材料合并至1个PDF)发至区经科局产业培育中心电子邮箱(jingkechanpei@163.com)。

联系电话:0571-89532749

                0571-89532733

附件

1、企业系统申报简易操作流程

2、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3、参考问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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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平新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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