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通知 |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浙江省四季度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3-12-0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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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批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截止时间:12月10日,请申报企业于该日期前完成系统申报。

2.创新型中小企业直通条件:国高企、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2020-2022年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科技奖励、2020-202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500万元以上。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经信企业〔2022〕19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浙江省四季度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在杭州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

(二)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坚持企业自愿原则,申请企业须符合《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所申报类型企业的各项认定标准。

已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无需申报。

组织实施程序

申报企业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报送截止时间为12月10日

申报方式

采取线上填报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注册后,线上填报《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并将佐证材料按附件1规定的顺序,以PDF形式整理至一个压缩包上传企业不需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有关要求

(一)申报企业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网址:https://zjtx.miit.gov.cn/)开展线上申报,并根据附件1要求上传必须的佐证材料,若佐证材料不符合规范要求,将予以退回;若必须的佐证材料缺失,将影响得分。

(二)申报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的,由企业所在区、县(市)经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组织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由区、县(市)经信部门向杭州市经信局推荐;杭州市经信局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周,公示无异议的报送省经信厅,由省经信厅集中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联系方式

区经科局:

周戈平 89532749/ 王玲玲 89532733

附件

1.2023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佐证材料清单

2.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企业端平台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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